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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孙雁南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无需取得配偶同意。如无例外情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应被认定为有效,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配偶不得以该股权转让未取得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出让所得收益主张分配权利。
孙雁南表示,本案中,出现了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即恶意串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主观意识范畴,在司法实践具体应结合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客观上是否导致配偶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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